奔驰车维修发动机被换“三无”中缸 工商部门建议罚款
河南商报记者刘远怀
2018年3月和8月,河南商报连续报道了“郑州市民蔡先生维修奔驰车发动机被4S店换‘三无’中缸”一事。
近日,郑州市工商管理部门做出了建议对4S店罚款24万余元的处罚决定,但该4S店对此处罚决定表示有异议,申请听证,望撤销对其的处罚。
奔驰车维修发动机被换“三无”中缸
2018年3月,郑州的奔驰车主蔡先生向河南商报记者反映,他买了全险的车发动机损坏,走保险流程到郑州汇升奔驰4S店(下简称“汇升奔驰”)进行维修,一发动机中缸被换成了“三无”产品。
河南商报记者调查得知,该“三无”中缸为汇升奔驰以1.8万元的价格从汽配城商家购买,并没有厂名、厂址及合格证。而中缸上所刻的发动机编号,也是商家私自刻的。
2018年8月份,汇升奔驰承诺为蔡先生更换一辆同型号的奔驰新车,但前提是他要在调解的协议上承认自己是在知情的情况下,汇升奔驰为其车辆更换了非原厂生产的发动机中缸。蔡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拒绝了该协议。
发现中缸非原厂配件后,蔡先生将问题反映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经济检查支队调查此事后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显示,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针对此处罚建议,汇升奔驰方面表示有异议。4月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了关于此事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
工商部门:建议对4S店罚款24万余元
听证会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表示,当事人(汇升奔驰)作为授权的奔驰经销商,明知总经销商不提供单独中缸配件,却妄称能提供原厂中缸配件,假如不是发生第二次事故,车主发现非原厂配件的事实,那么用非原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的事实将永久隐瞒。(当事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本案事发后,未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而是进一步隐瞒事实真相和情节,甚至通过自拟协议书推卸责任,逃避自身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部门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所得24430元并处罚款244300元。
汇升奔驰:从未承诺更换的中缸为原厂配件
听证会上,汇升奔驰表示,工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撤销对其的处罚,并阐述了理由:
一、本案涉案车辆是经保险公司进行维修的,依据保险公司理赔流程,保险公司优先对车辆进行定损,车辆所有人对保险定损没有异议。
由于奔驰厂家不提供单独的中缸配件,只提供发动机整机,在车辆维修前,我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对涉案车辆需要更换的中缸进行外采,相关的通话录音及相关的施工单可予以佐证。
我司在整个维修过程中没有任何欺诈行为。车辆修复前及修复后保险公司及客户均在维修明细上予以签字,对维修情况予以认可。
二、我司作为涉案车辆的维修方,已经履行了维修合同标记的义务,并且我司在车辆修复过程中从未承诺任何一方更换的中缸为原厂配件,现实中我司也没有能力提供中缸的原厂配件,原因为厂家不提供单独的中缸配件。
依据事实及现有证据,我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并且我司在维修过程中,已经积极履行了作为维修方应尽的义务。
当天下午,行政处罚听证会主持人张辉告诉河南商报记者,听证会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形成听证意见。